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核酸检测和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抽查工作的公告
发稿时间: 2022-01-18 来源:山西综改 【字号: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持续蔓延,面临德尔塔和奥密克戎变异毒株的双重威胁。山西省毗邻的陕西、河南等地陆续出现本土疫情,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春节、冬奥会相继到来,人流物流剧增,人、物、环境同防形势日益严峻,为守好山西阵地,维护好综改示范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省疫情防控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西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疫情防控办发[2021]27号)要求,我区将进一步加强使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核酸检测和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的抽查工作。

一、请各使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及其装卸货物(以下简称“集装箱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在生产中实际使用该货物的单位、在经营性服务中实际提供或使用该货物的单位、销售该货物单位)认真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实行提前24小时报备制度,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到达目的地或空集装箱装货前24小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如实报备进口集装箱货物含其他口岸通关转运相关情况和货运企业及车辆信息,确保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来源可查。

二、“集装箱货物”是指来自高风险国家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含航空集装器)及其内的货物(含跨境电商货物)外包装、集装箱内壁及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

三、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消毒”的原则,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积极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并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作用时间、货运企业及车辆信息等内容,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存留2年。实施消毒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具体的消毒作业,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确保消毒效果,并出具消毒处理证明。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向供应商索取并查验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证明,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只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凡是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不准储存、加工、销售。已进入储存、销售、加工环节但未取得消毒证明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选择独立的、不会对其他物品造成污染的区域进行暂时性封闭,并尽快完成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在取得核酸检测阴性和消毒证明后,方可进行入库储存、加工和销售。

五、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抽查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核酸检测和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上报被抽查单位的进口产品信息;督促未取得核酸检测和消毒证明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完成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

学府产业园区分局:武晓雪,0351-7077355

唐槐产业园区分局:侯瑞涓,0351-7560389

阳曲产业园区分局:张晋玮,0351-5229069

潇河产业园区分局:张苏伟,0351-756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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